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府101年10月30日第1507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旨揭要點電子檔得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enter.kl.edu.tw/)/法令規章/教育單行法(序號291)下載。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教學與研究,提高幼兒教育品質,因應幼兒教育發
展趨勢,設置本市幼兒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幼教輔導團),特訂定
本要點。
二、幼教輔導團設立任務如下:
(一) 建立幼教輔導機制,推展本市優質幼兒教育,輔導幼兒園有效經營
。
(二) 推動優良教學模式,提供適性教育及提昇幼兒教育教學品質。
(三) 提供幼教相關資訊與諮詢,提升教師及家長知能並協助解決疑難問
題。
(四) 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與創新,豐富教師教學內涵,發揮教育功能
。
(五) 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種教材資源。
(六) 配合辦理幼兒教育訪視及巡迴輔導。
(七) 其他有關幼兒教育輔導之工作。
三、幼教輔導團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 置團長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 置專業督導若干人,由學者專家或退休校園長擔任;置行政督導三
人,由督學兼任之。
(三) 置總幹事一人,由教育處學前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幼教輔導
團業務。
(四)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前教育科承辦人兼任,負責執行幼教
輔導團業務。
(五) 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公立幼兒園園長兼任。
(六) 置輔導員10至18人,由本市公私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
(七) 設幼教資源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公立幼兒園園長兼任。本中
心下設行政管理、諮詢服務、推廣輔導、研究發展等四組,各置組
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幼教輔導團輔導員兼任之。
四、幼教輔導團員之資格如下:
(一) 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具備三年以上之幼兒教育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
優良。
(二) 服務各公私立幼兒園年滿二年以上之園長、主任,且服務成績優良
。
(三) 幼兒教育相關領域具備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且曾參與幼教輔導團相
關培訓課程。
五、幼教輔導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聘期:
(一)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均為二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二) 召集人、副召集人於聘期內出缺時,由幼教輔導團團長另聘人員接
任,其任期至原召集人、副召集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 前項人員服務績優者得續聘之。
六、幼教輔導團輔導員權利義務:
(一) 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二) 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擔任輔導員者,支援辦理輔導團業務時間得以
公假登記;公假期間之課務學校(園所)得以代理(課)方式辦理
。
(三) 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應進行課程設計、輔導教學(教學示範
、專題演講)、行動研究及教學視導、諮詢服務或巡迴輔導工作。
(四) 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察之權利
與義務。
(五) 輔導員應接受持續之培訓。
(六) 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請領講師鐘點費。
(七) 輔導團團員工作績效優良者從優獎勵,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專案辦理
獎勵。
七、幼教輔導團之輔導方式依幼兒園需求採電話諮詢、網路服務、實地訪
視、開放參訪及實習等方式進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暨教育部補助專款項
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