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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中央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
    市)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發會)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執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本府各單位暨
    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執行單位)。

三、計畫考核控管方式如下:
(一)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各執行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後
      一個月內,完成填報預定目標執行進度計畫表,送交本府研考處列
      管。
(二)各執行單位列管計畫整體執行進度採里程碑控管方式,依一般性補
      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里程碑控管標準表(如附表)規定律定各處(
      局)年度預算分配比例、發包率、完工率、驗收完成率及預算達成
      率等五項階段預定目標值。
(三)各執行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至國發會「一般性補助計畫
      子系統」填報列管計畫相關資料,本府研考處於三月底前審查,完
      成確認後,標案資料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四)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單位應於每月結束後六日內,完成各計畫
      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
      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應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本府研考處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並填寫「審查意見及
      建議」。
(五)列管計畫六大查核點定義如下:設計完成(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二十
      五)、發包決標(標案進度達百分之四十)、開工(標案進度達百
      分之五十五)、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五
      )、完工(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驗收(標案進度達百分之
      百)。
  未依前項第一、三、四款規定填報計畫或資料,經催辦累計達三次以上
  者,主(協)辦人員記申誡一次處分。

四、各執行單位執行計畫應於年度內完成,年終未能執行完成之列管計畫
    ,應按月填報執行進度,至計畫結案為止。

五、平時查考作業由本府營繕工程抽查(驗)小組依營繕工程抽查(驗)要點
    ,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抽查(
    驗)及查核。

六、年終考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研考處依據各執行單位於國發會「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
      所填報資料,進行資料匯出作業,再由考核小組進行評定,必要時
      得實地查證。
(二)考核小組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委員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
      政風處、人事處及研考處單位主管擔任。

七、考核項目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計畫修訂,佔百分之十五。
(二)進度控制情形,佔百分之十五。
(三)目標達成情形,佔百分之二十。
(四)預算執行情形,佔百分之四十。
(五)行政作業,佔百分之十。

八、考核成績等第如下: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九、考核成績評定後,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成績優等者,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分數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分數未滿八十五分
      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成績丙等者,申誡一次。
(五)成績丁等者,申誡二次。
  前項獎懲對象為各執行單位主管(含機關、學校首長、副主管、督導秘
  書、技正)、科長(業務主管)及主(協)辦人員。同時辦理二項以上
  計畫時,則以獎勵採最優、懲處採最重,並兼採獎懲成績相互抵銷方式
  辦理。
  非編制人員之獎懲,由各執行單位自行辦理。

十、執行計畫未滿六個月者,免予獎懲。

十一、執行計畫在同一年度曾實施專案或其他同性質考核,並已獎懲者,
      不再重複獎懲。

十二、考核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針對考核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
      改進意見者,得簽請獎勵。

十三、年度結束,基本設施列管計畫預算實際支用數為零者,其執行單位
      主管(含機關、學校首長、副主管、督導秘書、技正)、科長(業
      務主管)及主(協)辦人員申誡一次。但有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
      事由,經簽奉市長核定者,得免予懲處。
 
十四、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不得申請調整或註銷。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正當理由經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註銷計畫,應另提出相同預算金額之計畫替補,送
      交本府研考處列管。
      第一項調整或註銷列管計畫,應知會本府主計處、研考處。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