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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
    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與範圍如下:
(一)服務對象為台北市、新北市及本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含代理
      人)。
(二)服務範圍:
1.簡易案件。
2.抵押權設定及變更、拍賣、買賣、贈與、書狀補給;但不含大宗案件(
  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
  及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者。

三、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請書加
    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
    如附件一)。

四、先行審查案件,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
    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
    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五、案件須補正且能當場補正者,應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
    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六、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七、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應依先行審查作業流程(
    如附表二)辦理。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