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
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與範圍如下:
(一)服務對象為台北市、新北市及本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含代理
人)。
(二)服務範圍:
1.簡易案件。
2.抵押權設定及變更、拍賣、買賣、贈與、書狀補給;但不含大宗案件(
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
及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者。
三、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請書加
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
如附件一)。
四、先行審查案件,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
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
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五、案件須補正且能當場補正者,應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
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六、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七、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應依先行審查作業流程(
如附表二)辦理。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