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並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為補助對象。
第三條
公寓大廈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下列事項之補助或協助:
一、協助公共路燈之維護。
二、協助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
三、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之補助。
四、協助公共通道路面之維護。
依前項補助或協助事項之申請,應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向執行補助或協助機
關為之。所需申請書表由執行補助或協助機關定之。
第四條
公共路燈維護由本府支援人員及車輛協助維修。維修材料由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自行負擔。
第五條
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由公寓大廈所在地區公所協助戶外開放性空間、
巷道、中庭、水溝、地下室等處進行消毒,與區公所年度環境消毒作業一
併實施。
第六條
未有下列規定情形者,得向本市消防局申請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補助:
一、違反消防法經處行政罰鍰而仍未繳清。
二、未依消防法規定完成最近一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前項補助相關作業須知,由本市消防局定之。
第七條
公寓大廈依其區分所有權人之戶數,得申請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補助上
限如下:
一、五十戶以下者,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為一萬元。
三、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為二萬元。
四、二百零一戶至三百戶者,為三萬元。
五、三百零一戶至五百戶者,為五萬元。
六、五百零一戶至一千戶者,為七萬元。
七、一千零一戶以上者,為十萬元。
前項補助經費上限之規定,如因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時,得調整修正之。
各公寓大廈申請補助每會計年度以一件為限,實際補助經費依年度編列預
算額度辦理。
補助經費經本府核定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維護經費所需不足部分,應
由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自行負擔。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通道指公寓大廈內非屬開放空間、法定空地或依建造執照
規定應留設之綠敷地,且其路面鋪設二年以上,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公共通道路面破損之維護,屬瀝青混凝土路面由本府修補;一般混凝土路
面由所在地區公所修補。
前項路面之維護限於道路坑洞局部修補,如涉及全面鋪設,另依本府所訂
維護改善計畫辦理。
第九條
執行本辦法各項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及所屬機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