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為推動各地政事務所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戶籍在本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或代理人。
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之申請人,申請第三點規定之土地登記案件,
準用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先行審查。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更名登記。
(四)書狀換給登記。
(五)門牌整編登記。
(六)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
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七)土地登記筆棟數合計不超過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不超過五人以上
或連件件數不超過三件以上之下列案件:
1.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
2.拍賣登記。
3.買賣登記。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之
。
4.贈與登記。
5.書狀補給登記。
四、受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土地登記案件後,應於
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土地登記案
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應即告
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
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
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製作補正通知書並
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製作駁
回通知書並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交由郵
政機關送達。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五、經先行審查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
,仍應依法辦理。
六、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附表二。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