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103年2月26日簽奉市長核准在案。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名章之製
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各級人員職名章,分下列三種:
(一)甲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姓名。
(二)乙種:
1.核閱文稿人員用。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
刻一級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
職稱及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2.各校處室主任使用。教師兼任者,應刻製本職及兼一級單位名稱
及職別姓名;專任行政人員者,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職
員兼任行政人員者,刻本職及職別、姓名。
(三)丙種:
1.承辦人員用,刻職稱及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2.各校處室組長及承辦人員用。教師兼任者,刻製本職及兼任二級
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專任行政人員者,刻職別(依派令全銜)姓
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3.各機關依計畫自行進用之臨時人員承辦業務者亦比照辦理。
四、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
規定式樣製發,其刻製範例如附件: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五、各機關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第三點規定刻製。
六、各級人員職名章,經報請機關長官同意製發後,應送人事單位拓模一
份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七、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
八、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各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
得依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
(一)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
」、「丙」、「丁」字樣區別。
(二)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
「甲」、「乙」、「丙」字樣區別。
(三)各機關如確有憑證報表授權審核量大並節省核判流程之需要,得專
案加刻憑證專用主管職名章,並於姓名右方註明「(憑證專用)」
字樣,此章僅得用於憑證報表或授權定型表格之核章使用。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如有違法情事發生,該職
名章本人與保管人應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九、各校校長及處室主管,除本府另有規定外,不得增刻職名章。
十、保管第八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授權使用範圍各機關應自行訂定,
並經機關首長核准。
十一、增刻之職名章限於機關首長及主管未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
視事時,於例行業務處理使用。
十二、機關首長及主管差假、出國或其他因故不能視事之情形,應依職務
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蓋用代理人本職章,並註明請假事
由後,加蓋「代為決行」章。但代理直屬主管之承辦人員不得既承
辦業務復代理主管決行公文。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應提昇公文決行層次。
十三、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後,送人事單位註銷
。
十四、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毀損,應由當事人簽報各機關首長
同意後補發;如有故意毀損等情事,應按情節處分之。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