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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為推動各地政事務所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戶籍在本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或代理人。
    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之申請人,申請第三點規定之土地登記案件,
    準用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先行審查。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更名登記。
  (四)書狀換給登記。
  (五)門牌整編登記。
  (六)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
      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七)土地登記筆棟數合計不超過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不超過五人以上
      或連件件數不超過三件以上之下列案件:
      1.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
      2.拍賣登記。
      3.買賣登記。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之
        。
      4.贈與登記。
      5.書狀補給登記。

四、受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土地登記案件後,應於
      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土地登記案
      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應即告
        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
        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
        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製作補正通知書並
        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製作駁
        回通知書並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交由郵
        政機關送達。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五、經先行審查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
    ,仍應依法辦理。

六、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附表二。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