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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協助被害
人改善生活與經濟上之困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復原,生活
獨立自主,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
條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設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
    記或同居關係之非本國籍人士。
二、補助對象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者(包含非本國籍人士),經本府核
    准者不受設籍之限制,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已取得補助或給付在案者不
    予重複補助。

第三條
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款項內容如下:
一、緊急生活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心理復健費用。
四、律師訴訟費用。
五、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性侵害被害人得申請款項內容如下:
一、緊急生活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心理復健費用。
四、律師訴訟費用。

第四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家庭總收入
(不列計加害人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性侵害被害人申請補助
項目得不受限制。
申請補助者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

第五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三個月,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申請文件:申請表、戶籍相關證明文件、稅賦證明、領款人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
下:
一、補助項目:
 (一) 因遭受暴力事件傷害所需之當次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
      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證
      明書費、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篩檢費
      、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項目
      。但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及其他與醫療無關之個
      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及當次驗傷就醫以外之其他醫療費用不予補
      助。
 (二) 被害人未有健保身分,離院七日內未能補健保卡者,其積欠醫院之
      健保給付項目費用。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但經本府專案審核評
    估,確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文件: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驗傷診斷書影本或通報表影本
    、戶籍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
前項補助對象除第二條所規定之人外,包括未設籍本市,但目前居住於本
市之性侵害被害人及遭受性侵害之發生地於本市境內之被害人。

第七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
 (一) 個別心理輔導費用: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
      為限。
 (二) 夫妻或家族輔導費用: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
      時為限。
 (三) 每人每年補助時數合計以十五小時為限,必要時得經本府社會工作
     (師)員申請延長。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或社會工作(師)員轉介單)、心理治療紀錄摘
    要表、戶籍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

第八條
律師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包含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費用
 (一)每案警偵訊及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每案每次律師撰狀補助費用最高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二、申請文件:以申請書、戶籍相關證明文件、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
    正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府申請。
警偵訊部分僅限性侵害被害人,但經社工員評估仍有訴訟需求且經濟困難
者,得予以重複補助。

第九條
安置、房屋租金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
 (一) 安置費用:安置於本府委託之機構,依委託契(合)約書規定標準
      提出,經其他地方政府協助轉介至其他安置機構者,依該地方政府
      與安置機構委託契(合)約書規定標準。
 (二) 房屋租金費用: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
      房屋租金者,租金補助每案每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租金補助一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每增一人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最高不逾新
      臺幣六千元),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社
      會工作(師)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一個月。
二、申請文件:
 (一) 安置費用:依委託契(合)約書相關規定提出。
 (二) 房屋租金費用:申請表、戶籍相關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

第十條
子女生活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係照顧其十八歲以下子女(補校、建
    教生活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子
    女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最高補助三個月,必
    要時得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申請延長。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戶籍相關證明文件、通報表影本、十六歲以上子
    女在學證明、稅賦證明、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收據正本。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款由本府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匯入
申請人之帳戶者,得由申請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匯入申請人指定帳
戶。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經費來源由本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自治條例各項補助者,應依
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