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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設置基隆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
(四)本府廉政教育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本府各項業務興利防弊措施之革新及檢討。
(六)本府行政違失之檢討。
(七)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
    長兼任,委員三十二人,依職務性質或對外遴聘兼任,其來源如下:
(一)本府各處主管計十四人。
(二)本府所屬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文化局及
    公共汽車管理處等機關首長計七人。
(三)本市各區區長計七人。
(四)社會人士計四人。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第四款之委員於出席會議時
得支領出席費。
第一項第四款委員任期二年。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派適當委員主持之。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出席。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報之各項討論議題,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民間專業人士或業務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