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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裁罰基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依附表罰鍰分級所列第一級規定裁罰之。

四、執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強制拆除及清除違規工作物
    處理原則如下:
    (一)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
        。屆期不拆除或清除者,依法執行強制拆除或清除。
    (二)工作物拆除及清除完成後,依本法規定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
        期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三)違規工作物強制拆除或清除之執行日期、時間、應負擔費用及行
        政救濟方式等事項,應依法先行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四)工作物拆除及清除完成後,其實際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
        或所有人負擔,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
        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扺。

五、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進行檢查時,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
    增加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減少超過百分之十,先行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十日內改善或辦理變更設計。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