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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社會教育工作站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說  明:
一、旨揭設置要點業經本市101年4月3日第1480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檢附修正「基隆市各區社會教育工作站設置要點」乙份。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原隸屬於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之本
    市社會教育工作站轉型政策,賡續推動本市終身教育政策發展需要,期
    能透過各式各樣之學習活動課程設計,提供市民多元學習管道,培育社
    區發展人才,以提升社區文化水準,增進市民生活福祉,豐富精神內涵
    為目的,特訂定本市各區社會教育工作站(以下簡稱社教站)設置要點,
    據以執行。


二、社教站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社區民眾多元學習管道,推動終身學習教育理念,建立學習社會。
(二)結合各級學校、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之豐富資源,鼓勵民眾參與。
(三)培育社會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
(四)提供民眾第二專長,學習新技能,促進產業發展。
(五)賡續推展社會教育工作,建構終身學習社會教育網絡。


三、社教站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不在學之市民:開辦文理、技藝或外語研習班,以協助其就業、創業或
    轉業。
(二)社會弱勢族群:普設各種研習班,以利有志向學者進修。
(三)家庭婦女:以親職講座或研習班、讀書會等,擴展學習空間。
(四)樂齡銀髮族:提供長青銀髮族尊嚴生活,並得以經驗傳承。


四、社教站辦理之活動如下:
(一)社教站辦理之活動除依據政府機關指定辦理之重點活動外,可自行規劃
    下列活動:
    1.研習進修活動:包括增進終身學習等相關知識,如:語言訓練、電腦
      研習、及農工商、家政等生活技能研習。
    2.社會服務活動:包括對青年從業人員或特定社區民眾心理、生理、婚
      姻、家庭之輔導,及發動社會青年對當地社會之服務,如慰問、宣導
      、服務、募捐等。
    3.文學藝術活動:包括寫作、繪畫、書法、戲劇、音樂及民間遊藝,藝
      術與文學、展覽、比賽、欣賞等。
    4.社交旅遊活動:包括訪問、參觀、集會、結社、橋牌、棋藝、電影欣
      賞、聯誼會、郊遊、旅行、露營等活動。
    5.文化學術活動:政治與社會問題、經濟問題、大眾科學、健康與環保
      問題、家庭問題、安全教育問題等。
    6.休閒康樂活動:包括健行、舞蹈、慶祝大會遊行、聯歡晚會等。       
(二)社教站活動辦理內容如下:
    1.主題研習。
    2.演講座談。
    3.輔導諮商。
    4.才藝發表。
    5.藝文欣賞。
(三)學習認證:
    為鼓勵民眾參與終身學習,對於參加各項社教活動之民眾,得發給研習
    證明。

五、本市各區社教站應受本府教育處之輔導監督,並受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監督指導,依本市各區之發展需要普遍設置。


六、各站應設置站務主任及總幹事一人,推行委員、站務顧問及分組工作人
    員若干人,聘任方式如下:
(一)站務主任:以設籍本市具有優良社會學養之熱心人士擔任,由該站報府
    ,經本府邀請三至五位委員作資格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總幹事:由站務主任遴選熱心社教工作人士聘任之並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三)推行委員及站務顧問:由站務主任遴選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並報經本
    府教育處備查。
(四)各站工作編組:置資訊、活動、會計、總務等組,可視實際需要增設文
    書、總務、文宣、事務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站務主
    任聘任之。
(五)各站組織成員均為志工性質,依志願服務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志工業
    務。
(六)社教站經本府核准設立後,如有站務主任、總幹事、站址、推行委員及
    站務顧問之異動事項,應檢具下列表件(如附件),報請本府審查通過
    後辦理:
    1.站務主任之變更:
     (1)變更申請書。
     (2)新聘站務主任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總幹事之變更:
     (1)變更申請書。
     (2)新聘總幹事之身份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推行委員及站務顧問之變更:
     (1)變更名冊
    4.站址之遷移:
     (1)變更申請書。
     (2)新站位置略圖。
     (3)新站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4)新站建築可供使用之說明(如站舍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衛生及
        消防等設備)。


七、社教站組織成員之工作如下:
(一)站務主任:配合政府與本市教育政策,推動社會教育之發展、計畫、執
    行、評量事宜,以落實終身學習目標;並代表該站參加相關會議及活動。
(二)總幹事:協助站務主任統籌社教站活動推展事宜。
(三)資訊組:負責策劃執行資訊教育電腦多媒體教學課程。
(四)活動組:負責研習課程與活動之宣導推廣,提供相關社會教育之資源連
    結整合。
(五)會計、總務組:負責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流用、財物購置、原始憑證之審
    核、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冊之登錄、結算、會計報告、財產物品之
    增減與保管、其他交辦事項。


八、社教站申請設置程序如下:
(一)申請成立設站之單位,應檢附「申請計畫」、「申請表」、「委員及站
    務顧問名冊」、「工作人員名冊」、「志願服務者名冊」等表件(如附
    件),送本府審查。
(二)各站應於每年十二月前擬訂次年度工作計畫,並送請本府教育處審查,
    復提本市終身學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撥年度補助款。
(三)站名牌銜、印信、旗幟、表冊:
    1.社教站依其所在地之行政區為命名原則,站名全銜為「基隆市○○區
      社會教育工作站」。
    2.站牌、印信(圖章、圓戳章、收文章等)及收文簿,由本府教育處製
      發。
    3.社教站使用之表冊,由本府訂定標準格式(公布於本府網站),請各
      站自行下載。
(四)各區社教站每年定期舉行二次以上之站務會議為原則;惟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指導。
(五)輔導與評鑑:
    1.各站應接受本府不定期之站務訪視,並參加各項研討會議。
    2.各站每年年終應參加本府辦理之社區教育成果展或博覽會,列入績效
      評鑑,評鑑實施要點另訂之。


九、本府得視財源補助各社教站推展社教業務相關費用。

十、本府每年度依據施政目標,得訂定專案補助計畫,請各站於指定期限內
    研提活動實施計畫送本府審核後,核撥補助款。


十一、各站得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熱心人士捐助經費,並依法公開徵
      信之。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