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修正本管理要點第二點身心障礙者團體申辦從事舊衣回收工作之資格認定,及新增第十七、十八、十九點設置規定及事故災害應變措施。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工作,
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身心障礙者團體 (以下簡稱身障團體 )為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列各類別組成,經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服務及慈善
團體」。
三、身障團體舊衣回收,應由其會 (社)員負責實際從事,以促進其工作能力及
提供工作機會為目的。
四、身障團體申請舊衣回收,須檢具營運計畫書向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 以下簡
稱環保局 )提出申請,由環保局會同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
五、申請者得採單獨或聯合方式經營,其營運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書表(含申請人、管理人、回收設施設置地點、相關位置圖、申請數
量清冊、舊衣處理流向)。
(二)社會處核准立案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相關文件(含核准設立公文或立案證
書)。
(三)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申辦從事舊衣回收工作會議記錄影本。
(四)回收設施設置於學校、私人場所需檢附同意書。
(五)回收設施設之尺寸、材質、顏色、圖樣,環保局得依實際需要加以指定。
(六)回收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七)財務計畫。
(八)回收人員編制(實際從事舊衣回收工作之人數)。
(九)回收設施主體及周邊環境維護及廢棄物產生之清除處理。
(十)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六、營運計畫書核准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前三個月需重新申請。
七、身障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區域僅限於本市所轄行政區內設置舊衣回收設施之
方式辦理。
八、舊衣回收設施之設置不得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其主體及周邊須加以維護
以免影響環境清潔及市容觀瞻或他人權益事項,並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
九、舊衣回收設施不得設置予以下地點:
(一)本市市區重要道路兩側及公園內。
(二)其他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可能妨礙市容景觀、車輛及行人通行、消防安全
之地點。
(三)附近居民反對之地點。
十、舊衣回收設施必須標示環保局核准之文號,並編號列冊管理,設施地點如
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十五日向環保局申請變更許可。
十一、身障團體舊衣回收數量,每月五日前提報環保局,以利統計本市績效並
供查核。
十二、身障團體舊衣處理所得,應列帳每年公告一次以昭公信,盈餘必須用於
該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回收工作,不得挪用於其他用途。
十三、環保局得視實際需要查核其營運狀況,身障團體不得拒絕。
十四、身障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工作營運規定如下:
(一)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對財務為不實之申報。
2.妨礙規避營運查核。
3.擅自轉移經營權利給他人。
4.提供不實文件或營運計畫經發現為僞造。
5.服務內容、人力設置與營運內容不符。
6.對舊衣處理所得,未依規定列帳。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限期改善:
1.未經許可變更舊衣回收設施之設置地點及數量。
2.舊衣回收盈餘未用於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回收工作。
3.舊衣回收設施主體及周邊環境未予維護。
十五、身障團體申請舊衣回收設施數量,經環保局許可後,每一舊衣回收設施
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佰元,期滿後無息退還。
十六、身障團體舊衣回收設施及周邊環境因維護不善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受
環保局罰鍰拒不繳納時,得從保證金內優先扣抵,保證金經抵扣後有不
足者,得通知限期補足。
十七、申請單位舊衣回收箱預設處所應取得當地區公所、消防局、交旅處、警
察單位會勘後,製作會勘書面紀錄,報本府核備後始可設置。
十八、舊衣回收箱如因設置管理不當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設置單位應採行必
要之應變措施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九、未經許可設置舊衣回收箱或設置於未經核准之地點者,該設施及其內容
物視為廢棄物,A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理之。
二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