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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天然災害、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等事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振動管制及基隆市污染防制
    基金等事項。
三、廢棄物管理規劃科:廢棄物管理規劃等事項。
四、環境檢驗及安全衛生科: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
    環境品質檢驗、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五、廢棄物處理科:廢棄物處理場(廠)及環境保護設施闢設、營運及管理
    等事項。
六、水質及土壤防治科: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新聞、公共關係、車輛管
    理、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清潔隊,辦理廢棄物清運處理等事項,得分設區隊。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隊長、技正、區隊長、專員、科員、稽查員、技士
、安全衛生管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
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