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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本要點業於103年5月13日本府第1578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祉,特設置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
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規劃、執行與發展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督導、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政策之促進及督導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八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主計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民政處處長。
(五)文化局局長。
(六)警察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四人)。
(九)民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及出席方式如下:
(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聘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二)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府外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置
幹事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主辦兒童及少年業務承辦人兼任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
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