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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垃圾焚化廠人工洗車設備使用收費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洗車設備,指設置於基隆市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
廠區,提供清除機構人工清洗廢棄物清運車輛所使用之設施。

第四條   
使用人工洗車設備以清除機構進入焚化廠之廢棄物重量,按每公噸新臺幣
十元計價收費;廢棄物重量未達一公噸部分,不予計價。
前項費用由執行機關收取;必要時,得委託焚化廠受託經營廠商代為收取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