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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規範及管制本府員工加班費之支
    給,並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
    八一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府各單位職員、約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
    、駕駛),臨時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三  為減少加班費之支出,本府各單位員工申請加班應於規定辦公時間外
    ,非經加班趕辦,無法按時完成,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紀錄,並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或支領加班費。

四  各單位遇有必需加班時,應由單位承辦人員事先填具請示單註明事由
    、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核准,但因
    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員工加班時數管制規定:
(一)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
      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為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
      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經簽奉市長核准。
(三)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補休假或酌予獎勵。
(四)經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技工、工友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經簽奉核准後得報領加班費
      或補休假,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六  本府技工、工友得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儘量避免加班,並
    加強職員自我服務。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七  各單位員工申請加班,必需力求確實,不宜浮濫,如有虛報,經查如
    有不實或被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其主管亦應負監督
    不周之責。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
    」辦理。

九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