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施政計畫、實現施政願景、提升施政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稱各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之施政計畫如下:
(一)預算達五佰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計畫。
(二)經研考處納入當年度基本設施之執行計畫。
(三)經市長指示由相關單位進行評估之計畫。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計畫,由研考處每年一月、七月召開專案報告會議,
並依會議決議續辦,不適用本要點之考核規定。
四、各單位應設研考專責人員,負責本要點之聯繫工作。
五、研考處應於年度開始時,函知各單位限期將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
計畫,填報「施政計畫管制表」(如附表一)送審。
六、「施政計畫管制表」由審核小組審議,審核小組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工務處、交通旅遊處、產業發展處
、都市發展處之技正與主計處派員兼任,並由研考處擔任幕僚單位。
前項審議會議召開時,各單位應列席說明。
七、審核小組依各項施政計畫之特性,審定為下列四類施政計畫:
(一)例行性施政計畫:指具有維護管理性質之計畫。
(二)短程施政計畫:指當年度應執行完成之計畫。
(三)中程施政計畫:指二年至四年為期程之計畫。
(四)長程施政計畫:指超過四年之計畫。
八、前點之各類施政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進度管制,如有特殊情形者,
依審議會議決議辦理:
(一)例行性施政計畫:以預算執行進度管制;該計畫如需辦理採購者,
各單位並應於當年度一月底完成決標。
(二)短程施政計畫:以計畫執行進度及預算執行進度管制;該計畫如需
辦理採購者,各單位並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完成決標。
(三)中長程施政計畫:由審議會議審定之進度予以管制。
九、於年度間因其他預算來源或經市長指示另行成立之各項施政計畫,各
單位應即填報第五點之「施政計畫管制表」,由研考處預審並簽奉市
長核定後納入管考。
十、研考處每二個月召開「施政計畫督導會報」,報告列管施政計畫之執
行情形;個案計畫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研考處並應提報於會
報中檢討。
十一、列管施政計畫執行期間,連續二個月以上計畫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
以上者,研考處得限期請執行單位以書面陳述理由,並由研考處參
酌其理由後,建議免予懲處或依下列標準加註懲處意見,陳請市長
核裁:
(一)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持續二個月者,應給予書面警告
,並責請主辦單位限期改善。
(二)延續前款落後之進度,每持續二個月,逐次申誡一次。
十二、施政計畫執行過程中,計畫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得申請計
畫調整;如因遇無法賡續推動計畫之情形者,得申請解除列管。
十三、依前點申請進度調整或解除列管時,應先簽會研考處、財政處及主
計處加註意見後,陳請市長核定;並於核定後將全案移送研考處、
財政處及主計處續處。
十四、列管施政計畫執行期間,連續二個月以上計畫進度超前達百分之十
以上者,由研考處依下列標準陳請市長核裁後辦理敘獎:
(一)執行進度超前百分之十以上持續二個月,嘉獎一次。
(二)延續前款超前之進度,每持續二個月,逐次嘉獎一次。
十五、施政計畫執行完成時,研考處得依該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加註
意見後陳請市長核裁後予以結案。
十六、依本要點所辦理之獎懲對象,為該計畫之主(協)辦人員、業務科(
課)長、核稿技正(秘書)、單位副主管及單位主管 (機關學校首長
、副首長);但各級人員,如其執行計畫期間未滿六個月者,免予
獎懲。
十七、各單位合於列管標準之計畫,未依第五點及第九點規定提報者,經
研考處查證屬實,業務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記申誡一次。
十八、各項施政計畫如委託其他單位辦理者,代辦單位及業務單位併列為
獎懲對象。
十九、因本要點所辦理之獎懲,依市長核示之獎懲作業方式,送人事處辦
理。
二十、本要點實施後,未結案之各項施政計畫,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