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市有財物報廢作業程序,增
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市有財物報廢作業,除依據基隆市市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審計法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外,依本作業
要點辦理。
三、市有不動產報廢作業流程如下:
(一)準備書表文件:
1.市有房屋及附著物報廢拆除查核報告表(附表一)。
2.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3.建物登記謄本,未辦建物保存登記則檢附建物財產帳、卡或房屋
稅籍証明文件。
4.建物四周照片(需含門牌)。
5.剩餘材料估價表(配合查核報告表填製,無殘值者免附,併請註
明建物拆除經費來源)。
6.因抵觸工程或因毀損有傾斜危險或其他因素需拆除時,應檢附新
建工程配置圖、新建工程計畫書表、建物鑑定報告書等相關文件
。
7.因發生火災報廢案件,應檢附財產報廢單(其他動產同時遭焚毀
時方需檢附)、消防(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證明文件、現場會
勘紀錄、財物損失清單、責任報告書、保險公司理賠文件及繳款
書影本(建物已投保火險者方需檢附)等相關資料。
(二)作業程序:
1.已達使用年限必需報廢之建物由經管機關(單位)、學校備齊上
述書表文件乙式二份,簽會本府財政處,奉本府核定後辦理減帳
。
2.未達使用年限必需報廢之建物由經管機關(單位)、學校備齊上
述書表文件乙式三份,簽會本府財政處,奉本府核定後,由經管
機關(單位)、學校提請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再函送基隆市議會
審議同意,核轉審計部台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審核准予備查,再行
辦理減帳。
3.各區公所及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報廢案件,由經管機關(單位
)、學校備齊上述書表文件,循行政程序陳報上級機關擬具處理
意見及核章後,比照上述第一、二款作業程序辦理。
4.經管機關(單位)、學校應將奉准報廢之查核表連同附件乙份,
送交本府財政處留存備查。
5.報廢之建物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先行拆除
者,得先行函報本府核准予以拆除後,再依上述程序補辦手續。
(三)報廢拆除注意事項:
1.經核准報廢拆除之市有房屋及附著物,已辦建物保存登記者,經
管機關(單位)、學校應於拆除後三十日內,向地政機關辦理建
物滅失登記(未辦建物保存登記者免辦),並向稅捐稽徵機關註
銷房屋稅籍。
2.報廢之市有房屋如有單獨門牌,應洽戶政機關註銷門牌;如設有
水電錶,應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停止供水供電。
3.各機關(單位)、學校於完成上述作業後應檢附拆除後實地照片
、註銷稅籍登記證明等文件影本及財產增減表函送財政處備查。
4.為節省公帑免除編列拆除經費,坐落私有土地上之市有違章建築
物,經管單位得於奉准報廢後以抛棄所有權方式現狀交由土地所
有權人自行處理地上物。
四、市有財物(動產、物品)報廢作業流程如下:
(一)已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
1.購置單價未達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一定金額」百分
之五十者,由經管機關(單位)、學校填具財產報廢單(附表二
),簽陳機關首長依權責自行核定。
2.購置單價達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一定金額」百分之
五十未達百分之百者,由經管機關(單位)、學校填具財產報廢
單,循行政程序陳報上級機關核轉本府財政處,奉核定後辦理減
帳。
3.購置單價達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一定金額」百分之
百以上者,由經管機關(單位)、學校填具財產報廢單,循行政
程序陳報上級機關核轉本府財政處,奉核定後函轉審計部台灣省
基隆市審計室審核准予備查,再行辦理減帳。
(二) 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或更新之財物,由經管機關(單位)、學校
查證屬實並填具財產報廢單,循行政程序陳報上級機關嚴加審核後
,核轉本府財政處,奉核定後函轉審計部台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審核
准予備查,再行辦理減帳。
(三)各機關(單位)、學校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
如遺失、毀損、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由經管
機關(單位)、學校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加予確
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查填下列資料(乙式二份)循行政程序陳
報上級機關核轉本府財政處,奉核定後函轉審計部台灣省基隆市審
計室審核准予備查,再行辦理減帳。
1.經管市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查核表(附
表三)。
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或現場勘查紀錄。
3.經管機關(單位)、學校內部簽准文件。
4.財產保管人(或使用人)責任報告書(敘明領用保管人有否善盡
管理人之責?有無應責賠情事?責賠方式及金額?)。
5.照片。
6.牌照註銷證明(失竊車輛者)
(四)有關財產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遺失或毀損其所保管之財產,其賠
償方法及賠償金額計算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未達使用年限,毁損財產可修復使用者,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負責
修復並負擔費用。
2.未達使用年限,遺失或毁損財產無法修復時,得以原財產購置日
期以後出廠之同廠牌、同規格且性能相當產品抵充,或以該動產
原購置價格減折舊後殘值作為賠償金額,其折舊計算方式為:
折舊=原購置價格 × 已使用年數 / 財物標準分類
規定耐用年限+1 。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3.已達使用年限,尚未奉准報廢前或經奉准報廢財產有處理價值,
於尚未出售前,遺失或毁損時,其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為: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 × 1 / 已使用年數+1 。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4.屬營業客車肇事事件者,其賠償金額之分攤得依基隆市公共汽車
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事故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市有財物報廢作業相關書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三),由本府財政
處訂定之。
六、各機關(單位)、學校經管市有動產及物品完成報廢除帳手續後,其
後續處理,由財產管理單位選擇下列適宜方式處理之: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報廢品符合政府公告資源
回收項目者,得逕行請資源回收商按公告價格收購,惟如標售可獲較
高價者,得比照財政部函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
業程序」於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辦理現狀公開拍賣。如無
廠商或機構願價購者,則無償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車代為回
收。各項財產變賣所得款(含回收獎勵金)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
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受讓對象以清寒學生、低收入戶或經
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文化、研究、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為優
先。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六)汰換 : 汰換舊車變賣後,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若無法立即
辦理過戶登記, 應先辦理繳銷牌照登記;汰換舊車因不堪使用或無
法依前述方式辦理時,除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外,
先訂定底價並依第一款規定辦理公開拍賣,經二次拍賣均無出價競
標者,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廢棄物辦理回收變賣。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