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
戶,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三、補助內容如下:
(一)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1.補助對象為列冊之本市低收入戶婦女。
2.補助標準: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一萬零二百元整。
3.申請程序:於事實發生二個月內檢附分娩證明、印章、領款收據、戶
籍相關資料、低收入戶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核定後將
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二)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1.補助對象為列冊本市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者。
2.補助標準:依本市「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喪葬補助費
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3.申請程序:於事實發生二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書、全戶戶籍相關資
料(含除戶資料)、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低
收入戶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低收入戶子女教育補助:
1.補助對象為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戶內就學子女。
2.補助標準:國小每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國中每名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高中職每名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大專以
上(含五專四、五年級、大學、研究所)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就讀軍
校、空大、空專、在職進修(學分)班或推廣教育者不予補助。
3.申請程序:持就讀(在學)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影本),於每年二
、九月(二次)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核定後逕撥入其帳戶。
(四)低收入戶托兒補助:
1.補助對象為就讀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之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歲
(中班),低收入戶兒童、寄養兒童。
2.補助標準:
(1)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實際繳費未達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2)已領有政府補助,但補助額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補助其差額
;其補助額已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
3.申請程序:
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繳費收據、戶
口名簿影印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於下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
區公所提出申請:
(1)每年七月申請當學年度下學期之托兒補助費。
(2)每年十二月申請當學年度上學期之托兒補助費。
四、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五、本作業規定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