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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兒教保服務發展,特設幼兒教保服
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事項。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執行推動事項。
三、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事項。
四、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幼兒教保服務 重大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本府社會處代表
三、基隆市衛生局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學者專家。
六、教保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代表,不得具幼兒園經營者之
角色。


第 四 條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第 五 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業務人員兼任。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