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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評比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說  明:
旨案業經本府101年9月25日第1502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進用身
      心障礙者之績優機關(構),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進用機關(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以
        上。
(二)非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含)以上。
      前項所稱義務進用機關(構)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員工總人數達三十四人以上或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
      工總人數達六十七人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以工作地點在
      本市為限。其員工人數之計算,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
    進用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三、進用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獎勵:
(一)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者。
(二)最近二年內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
(三)經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事實者。

四、進用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底止,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府社會處申請獎勵,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不予受理。

五、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義務機關(構) 與非義務機關(構) 應分
      別評比,其評比標準以「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
      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標準值。

六、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義務機關(構) 及非義務機關(構) 之
      評比標準值計算之高低,依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
(一)特優奬:標準值列第一名者,發給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四萬元整
              。
(二)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二名至第三名者,發給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
                三萬元整。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
      數相同時,以身心障礙者平均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

七、獲頒特優奬累積五次之機關(構),發給楷模獎座一座;五年內依第
      二點規定申請者,不予評比及獎勵。

八、獎勵申請案件由本府社會處審核後,送呈請市長核定;獲准獎勵之績
      優進用機關(構),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獎,其相關經費由本市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