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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婦女權益,保障婦女安全,消除
    性別歧視,增進性別平等,特設置基隆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本市婦女政策、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婦女保護等法令
        之訂定與執行。
  (二)協助整合本府各相關局、處,共同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單位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扶助、人身
        安全、保護安置等權益之諮詢服務。
  (五)協助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指導推動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七)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八) 有關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之督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四至二十八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人事處處長。
  (七)研考處處長。
  (八)都市發展處處長。
  (九)行政處處長。 
  (十)文化局局長。
  (十一)專家學者(六至八人)。
  (十二)婦女及性別相關團體代表(六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
    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屆滿得續聘一任,續聘委
    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為原則,但情況特殊得簽奉市
    長核可後不在此限。
    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專家學者、婦女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至少應有原住民女性及
    新住民女性代表各一名。

四、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主管或相關機關首長出席
    ,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合本會幕僚事務;得置幹事九至十二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承辦
    業務人員兼任,負責各項業務聯繫事宜。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由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依業務規劃,得分設就業及經濟、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醫療
    、人身安全、社會參與、環境科技能源等組。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至
    數組,各分工小組得配合委員會議召開期程召開小組會議,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
    小組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應副知本府社會處。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發布。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