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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中小學學校午餐統一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說  明:
一、本案業於本府102年7月2日第1536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旨揭辦法電子檔得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網站導覽/法令規章/教育單行
法下載。
三、原102年7月10日基府教體貳字第1020166661A號函、第1020166661B號令因
發文格式有誤予以作廢。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立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校
    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學校午餐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全校學生除特殊原因外,不分貧富應一律參加,校長應率同導師及午
     餐工作人員一同參加,以資示範,並負教育指導之責。
 (二)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導師及參與午餐工作人員均應留校,以
     確保學生安全,並由學校安排作息時間,加強指導生活教育。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但應自行準備餐盒,
     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利學校統一管理。
 (四)各學校參加午餐工作之教職員工及廚工其午餐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未參與午餐工作之教職員工及教職員工之子女應一律繳交午餐費,
     不得減免。但未在校內用餐者,得不繳交午餐費。


三、學校午餐之供應方式如下: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應注意品質與數量,力求變化
     ,適合學生口味。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並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 輪流選
     用。
 (三)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
 (四)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食油、調味品佔午餐費支出之下限比例
     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以確保午餐品質。
 (五)所有主副食物除麵包、饅頭、麵條等外,應由學校午餐廚房自行雇工
     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成品,但天災、停電或其它不可抗力情況
     不在此限。
 (六)每週供應午餐以五天為原則,除假日得免予供應外,不得任意停止供
     應。
 (七)學校午餐應於開學正式上課當日即開始供應。
 (八)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一份,並清楚標示製作日期,保存於攝氏
     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上,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九)學校午餐菜單應事先公告周知。


四、學校午餐工作之組織如下:(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組織表如附件)
 (一)學校應成立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校 長、各
     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組長、教師、及護理師(護士)組成(視
     各校員額編制情形而定)。綜理學校午餐工作,負責午餐供應衛生
     與安全。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
     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三)工作小組置會計一人,由學校會計主任(或會計員)兼任,負責經
     費收支登錄報表等。置出納一人,由學校出納兼任,負責現金收支
     及保管等。置衛生委員一人,負責衛生督導檢查。置驗收一人,由
     全體委員輪流擔任之,負責食物質量驗收,協助辦理採購等。
(四)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主任減少授課節數。
(五)學校實際負責辦理餐飲衛生業務人員應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
    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六)學校午餐工作由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辦理,因學校人數不同,該委員
    會委員人數則不同(所指行政人員係屬午餐推行委員會之成員),十
    二班以下補助五名、十三班至二十五班補助八名、二十六班以上補助
    十名。

五、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 如
    下:
(一)收費:學校收取之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
    應納入代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其支
    用原則如下:
   1.午餐費:支用以主副食、食油、調味品、雜支及補充廚工不足人事
      費為主。
   2.基本費:支用以廚工人事費、維修、增設廚房用餐相關 設備、器
      具、水電費及補充午餐菜金為主 (水電費以基本費之百分之六十為
      上限)。
   3.燃料費:支用以各項燃料費為主,亦可補貼學校之水電費,如有結
      餘可抵充基本費或午餐費之不足。
(二)午餐費以按月收取,或每學期收費一次,由各校酌情處理,但家庭經
    濟有困難者,應准許分期或按月繳納。
(三)學生轉入、轉出之收、退費,其中基本費、燃料費之收、退費標準依
    「各學期之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辦理,午餐費則依實
     際在校用餐日數收、退費。
(四)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本府規定標準,併列於學校每學期收費三聯
    單一次徵收,並即轉撥入午餐帳務統籌費用。
(五)午餐費每月委由級任導師代收或以其他方式繳交 (繳交方式由各校定
    之),再送午餐出納彙存午餐專戶。(收費收據如附件一)

六、本市補助弱勢學生午餐費之標準如下:
(一)凡設籍本市之市立中小學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清寒(含家庭突遭變
    故者)、原住民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其午餐費由教育處全額補助,但
    本府得視財源狀況調整補助人數百分比標準。
(二)低收入戶學生應出具低收入戶證明影本、身心障礙學生應出具本人殘
    障手冊影本、原住民學生(係指學生本人為原住民)應出具戶籍謄本
    正本、清寒學生(由學校導師訪視,以實際清寒之學生為限,包含家
    庭突遭變故者)且應出具戶籍謄本正本、中低收入戶學生應出具身分
    認定證明。
(三)前項學生之午餐費補助,已開辦學校每學期初辦理;新開辦學校則自
    開辦當月份起補發。


七、廚工薪資補助費之規定如下:
(一)以偏遠學校、小型學校(全校學生總人數二百人以下為原則)為補助
    對象。
(二)廚工薪資補助費,已開辦午餐供應之學校於每學期初辦理,新開辦
    午餐供應之學校自開辦當月份起補發。
(三)本府得視財源狀況補助中型學校廚工薪資。


八、學校午餐廚房之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方式如下:
(一)廚房每日應有監廚人員,負責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不得禁止進入廚房,以免影響安全及衛生;如
      有特殊情況需進入時,應先會知監廚人員,並配戴臨時工作證,
      以備查考。
  (三)廚房門窗、牆壁、天花板應每星期清洗一次,爐灶、工作台、餐
      具櫥、地面、機件、均應每日用清潔用品洗刷乾淨。
  (四)廚房應保持乾燥,工作人員應穿著整齊之工作服。
  (五)廚房內櫥櫃中各項物品應排放整齊,室內嚴禁置放廚餘之缸桶。
      廚餘桶置放於室外時應加蓋,並每日清理,以防止蒼蠅及醱酵氣
      味之散發。
  (六)爐灶上端必須裝設高速抽風機,以保持廚房空氣之新鮮與降低溫
      度。
  (七)廚房內應有肥皂及洗手刷,指導工作人員切實注意個人衛生;清
      洗餐具之刷子、菜瓜布、海綿各項清潔用具,應經常清洗並曬太
      陽,以防細菌繁殖。
  (八)廚房機械作業之設備應保持清潔,工作人員應加強訓練操作,並
      促謹慎小心,注意安全。
  (九)廚房四周嚴禁傾倒垃圾或設置垃圾箱,四周下水道應經常疏通清
      理,以保持廚房內外四周環境整潔。
  (十)廚房內嚴禁有抽煙、喝酒等影響廚房安全與衛生之行為。
  (十一)廚房不得飼養禽畜,並防止蒼蠅、蟑螂、老鼠等入侵。
  (十二)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
  (十三)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
        須根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查人員應每月至
        少一次盤點庫存。
  (十四)午餐物資倉庫應僅作為存放午餐物資食品之用,不得兼做宿舍
        或休息室。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分類存放,並整齊排列,不
        得隨意堆放。
  (十五)麵粉、食米、蛋及調味料應逐日清點。
  (十六)清潔劑應與食品分區存放,並應統一保管。
  (十七)廚房清潔用具使用完畢之後,應清洗乾淨並置於定位。
  (十八)各項廚具於工作完畢並清洗之後,須歸定位並保持乾淨。


九、學校午餐供膳人員之僱用與訓練如下:
(一)僱用人數:二百五十名學生以下至少應僱用二名,每增加二百至
      三百名學生得增僱廚工一名為原則,並視各校情形得增聘雜役一
      名。
(二)僱用條件:
      1.初聘人員以具有中餐烹調丙級證照為優先聘用原則,如未具中
        餐烹調丙級證照者,須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技能足
        以勝任者,方予進用。
        但未具有中餐烹調丙級證照者,經學校輔導一年,如未於一年
        內取得證照則不予 續聘任用,雜役得不具丙級證照。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之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
         等):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
        ,未領有公立醫療院所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拒絕體檢,或健
         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僱用。健康檢查項目除一般性體檢項目
         外,另應包括胸部x光、A型肝炎、糞便 (包括細菌與寄生蟲
         檢查 )、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等傳染病之檢查。如廚工
         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腸道感染等可能傳染之疾病時,應停
         止其工作。
      3.同意加入勞保。
      4.同意履行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及各項規定(若曾在他校服務過者
        ,應附離職同意書)。
      5.同意簽訂僱用契約,契約為一式三份(附件二)及臨時人員僱用
        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6.學校應附具臨時人員僱用計劃表一式六份(附件四)與臨時人員
        僱用名冊一式四份(附件五)。其表格之適用,各校可依實際狀
        況運用之。
 (三)僱用原則:一次僱用時間為一學年(實際上課時間),期滿後重新
      簽訂僱用契約。
(四)訓練:分為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兩種。
      1.職前訓練:為期三天,不發給工資,各校自行處理。
      2.在職訓練:不定期訓練半日或一日,照付工資,由各校自行處
        理,無故不參加訓練,契約屆滿不予續僱。

十、學校午餐供膳人員之待遇與福利如下:
(一)待遇:每月薪資應依勞基法規定之基本薪資給付 (每日工時未滿
      八小時者,可依契約給付工作時數之薪資。) 廚工以工作月計算
      工資,皆於月底日發給。
(二)福利:學校得依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廚工投保僱主意外
      責任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其餘之褔利依僱用契約規定辦理。)
(三)工作時間:依僱用契約規定辦理。
(四)請假規定:
      1.請假應事前辦理,經核准後,始算給假,否則以怠工曠職論,
        但急症或偶發意外不在此限。
      2.請假日數在一日內由午餐秘書核定,一日以上未達三日者由主
        任核定,三日以上由校長核定之。
(五)考核與獎懲:依僱用契約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午餐供膳人員之服務守則如下::
(一)一般性:
     1.不遲到不早退。
     2.上班時間不會客,不分心做其他工作。
     3.不得攜帶廚房的食物、器材、用具離開學校。
     4.工作時應認真負責、不偷懶、不推托。
     5.工作要徹底,有始有終,不草率敷衍。
     6.工作時應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長筒膠鞋。
(二)衛生方面:
     1.不可用手搔頭、挖耳、摸鼻及擦嘴。
     2.工作前或如廁後須洗手並消毒。
     3.接觸食品或食具前要先洗手。
     4.咳嗽、打噴嚏、流鼻涕時不可面向他人或工作台及食物,應轉身
       用衛生紙或手帕遮住口鼻並立即洗手。
     5.經常洗臉、洗澡、確保身體清潔。
     6.經常剪髮、洗頭、剪指甲,並不得蓄留鬍子。
     7.不可隨地吐痰、便溺、拋果皮廢物。
     8.煮熟之食品掉落地面後,不得再食用。
     9.工作場所中不可吸煙、飲食、嚼檳榔,喝酒,如非必要,應減少
       交談。
    10.操持乾淨炊餐具時,不可與炊餐具內緣直接接觸。
    11.處理熟食時,應用夾、匙等,不可直接用手抓取。
    12.不得坐臥或站立於任何準備食物的器具上,以防止污染。
    13.掉落地上的刀叉匙具,應立即清洗乾淨方可使用。
    14.有刮痕、破裂及缺口的碗盤,不得再行使用。
    15.生食與熟食應分別使用專用砧板及刀具,不得使用同一塊砧板或
       刀具。
    16.任何廢棄物均不得靠近食品,未煮熟的食品亦不得靠近已煮熟之
       食品。
    17.廚餘應置入廚餘桶中,妥善處理。
(三)安全方面:
    1.有災害顧慮或可能時,應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2.切實詳細檢查和紀錄各種器材用具的安全狀況。
    3.如須移動過重的物體,不得單獨從事,應請人協助。
    4.樓梯門口通道,必須保持整潔通暢。
    5.工作中禁止追打、嬉戲、或邊聊天。
    6.殺蟲劑及強烈清潔劑應妥慎使用及收藏。
    7.易燃物體應妥善存放於陰涼通風處,不得靠近爐灶。
    8.一個插頭不可同時分插過多的電器。
    9.煮水燒湯時,開水煮開後,便應將爐火熄滅或關掉電源開關。
   10.開始工作前,應養成檢查水電、瓦斯、鍋爐及器具的習慣。
   11.工作後,檢查所有物品是否還原,及有無安全顧慮。
 (四)退休與離職:
    1.辭職應於一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核准後依勞基法規定辦理離
      職手續。
    2.學校欲資遣廚工時,應依勞基法規定於一個月前告知當事人。
    3.廚工退休應工作滿十五年且年齡達五十五歲,或年滿六十五歲,
      得依勞基法領取退休金(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依勞基法辦理)。

 

十二、學校午餐費收支帳戶處理應依本作業規定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學校會計報告(含預算、決算)表達其數額
      ,且另設專帳從其分類科目詳實記載,依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編製各項表報。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專款專用並專帳處理,除必須支付,或有規定該
      項剩餘款必須繳回外,所有結餘經費均可統籌運用,或以平均方
      式增加午餐菜金。
  (二)本年度結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但必須用於法規所列項目,不
      得用以購置非學校午餐所需使用之設備或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
  (三)午餐廚工參加保險之保險費,由校方部分負擔,並得由午餐相關
      費用支應。
  (四)每學期午餐主副食支出,不得低於「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七十五
      ,餘為人事、雜支等,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十三、學校教師辦理午餐供應及營養教育考核原則如下:
  (一)班級學生參加學校午餐人數,未達全班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或
      級任導師未與學生共進午餐者均不予考核。
  (二)成績考核應由校長、各處主任、午餐執行秘書、體衛組長、衛生
     組長共同擔任。附「各班級午餐供應成績考核紀錄表」(附件六)。
  (三)每月考核日期應在該月份內以不定期或抽查方式舉行。
  (四)考核各項目其最高分數標準,學校可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
  (五)不負責班級之科任教師有擔任午餐工作者亦應予以考核。
  (六)協助辦理午餐工作項目應按午餐組織中,各教師所擔任工作 一
      併考核,其分數由學校自行決定酌予給分。
  (七)成績考核作為敘獎之根據,學校應按月切實辦理,並特別注意合
      理公平。

十四、辦理學校午餐工作示範、研討會及觀摩會等相關活動注意事項如
      下︰
  (一)學校舉辦全市性(指學校午餐計畫學校)學校午餐工作示範及營養
      教學觀摩會: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學校辦理,由承辦學校
      擬妥實施計畫,報由本政府核定,酌予補助經費。
  (二)每學年可依實際需要辦理動態之午餐外埠觀摩或靜態之午餐工作
     研討會 ,以提昇辦理午餐之品質。

十五、辦理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如下,學校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
      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學校應按日確實填載、核章,以掌控
     午餐供應情形並供查核 (附件七、附件八) 。
(二)「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初及六月初(即
     每學期期末),填報二份送交本府教育處備查 (附件九) 。
(三)「午餐費收款收據」(附件一):由各班導師於每月收取午餐費時開
     立,每班每月裝訂成冊應用;以其他方式繳交者, 其開立方式由
     各校自訂之。
(四)「級任導師繳款登記表」(附件一):由各班導師於每月收取午餐費
     後加印 封面及反面。
(五)「學生繳交午餐費登記表」(附件十):由各班導師登記用。
(六)「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附件十一):由午
     餐執行秘書於每月底會同出納、會計辦理,以為核對之用。
(七)「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十二):每學期由會計統計後填報。

十六、本府得定期就各辦理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考核,其輔導
      考核及獎懲要點如下: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含)以上為特優等。
        2.八十五分(含)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3.八十分(含)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4.七十分(含)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5.六十分(含)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6.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
       1.受獎學校總名額,以本市參加考核學校總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必要時得經簽准後增加獎勵名額。
       2.特優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一為原則,其校長及執行
         秘書各記功兩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
         餐工作人員,按學校教職員工編制人數,其二分之一人員各
         予嘉獎一次。
       3.優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及執行秘
         書各記功一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
         工作人員,按學校教職員工編制人數,其三分之一人員各予
         嘉獎一次。
       4.甲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及執行秘
         書各嘉獎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
         工作人員,按學校教職員工編制人數,其四分之一人員各予
         嘉獎一次。
       5.乙等:不予獎懲。
       6.丙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申誡一次。
       7.丁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處申誡
         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考核方式與考核表由本府另定之。

十七、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