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基隆市政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基隆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金申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凡全家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正 業於本省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
生 (包括補校及研究所學生) 家境清寒符合本條甲、乙各款之標準且未
享有公費待遇亦未領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甲:成績標準
一 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操行成績甲等 (八十以上) 。
三 體育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四 各科成績必須在六十五分以上。
乙:家境清寒標準
經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或列為貧戶經區公所證明者。
第 3 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左:
一、高中、高職 (含補校) 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以一四
○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三、○○○元。
二、大專院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研究所) 學生以三十五名為
限,美學年每名五、○○○元。
第 4 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自九月一日起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 5 條
申請手續:
一、填繳講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繳送前學年成績證明書 (正本) 。
三、繳送全戶戶口名簿 (影本) 、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
四、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講學金證明書,由校長在在學證明 (或學
生證影本) 書上加註並蓋章證明即可。
前項講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講學金。
第 6 條
凡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依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組織規
則另訂之) 。
第 7 條
前項獎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講學金。
第 8 條
申請講學金學生凡已享受公費者不予發給,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
應就其中家境較貧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經基隆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公佈之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