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稅務管理科:掌理欠稅管理及配合執行、單照管理退稅及其他稅務管
理業務事項。
二、企畫科:掌理納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與教育、財產所得資料之查調
及其他綜合性籌劃推展業務等事項。
三、財產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房屋稅、契稅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四、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工程受
益費、新增地方稅之稽徵業務及逃漏稅捐之查緝等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人工劃解、資料整理
、登錄、檢核及系統執行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案件、稅務行政救濟、國賠案件處理及研考等
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檔案、採購、財產及事務管理等事
項。
第 三之一 條
本局設下列二分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信義分局:掌理中正區及信義區各項稅捐稽徵事宜。
二、七堵分局:掌理七堵區及暖暖區各項稅捐稽徵事宜。
第 四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
、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各科及分局得分股辦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