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促進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
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
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
告。但其內容屬機密性質者,不在此限。
三、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各機關奉核定出國人員之名冊,人事單
位應每月彙整送各機關專責人員,將出國人員資料登錄於本府公務出
國報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網)。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於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
,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出國報告撰寫,並於完成後將
紙本報告一份連同審核表送交本府研考處,依據行政程序逐級審核後
,交出國主辦單位將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完成登錄出國報
告相關作業。
前項登錄作業,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六、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
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
七、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
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
核。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六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六點規定格式。
九、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出國報告依第八點規定發還修正者,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
日內修正出國報告,再行依第五點所定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
正電子檔資料。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計畫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
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
處理。
十二、出國報告應總結提出可學習採行之事項,並依附件三格式提報本府
列管,並於下次陳提出國計畫出國前填報採行事項辦理情形(如附
件四),陳報本府審查。
十三、出國人員返國後如未能依第五點規定提出報告書,於未繳交前,不
得再行核派出國;經催辦二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未繳交者,得簽報
議處。
十四、出國報告著作權歸屬基隆市,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
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