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性別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特設基隆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婦女福利法令及政策訂定與執行之協調、整合及督導。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協調、整
      合及督導。
  (三)協助政府與民間單位合作,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扶助、人身安全等
      、保護安置等權益促進事項之研議及指導。
  (五)有關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之研議及指導。
  (六)其他重大性別平等及促進婦女權益事項等議題之研議及指導。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
      、交通旅遊處處長、工務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行政
      處處長、研考處處長。
  (二)本市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文化局局長。
  (三)專家、學者。
  (四)性別平等及婦女團體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專家、學者與性別平等及婦女團體代表出任之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至少應有原住民女性及新住民女性代表各一名。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合本會幕僚事務。

五、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會議時,由學者、專家出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單
    位)、團體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府應依本會任務分設下列工作小組,每組至少應置外聘委員二人,
    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一)性別主流化小組。
  (二)家庭與社會參與小組。
  (三)人身安全小組。
  (四)健康、醫療與照顧小組。
  (五)教育、媒體及文化小組。
  工作小組得配合本會會議期程,召開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應副知本府社會處。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