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 十一條規定裁罰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