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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新住民輔導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使能順利
    融入本市生活環境,特設置基隆市政府新住民輔導事務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十二至十三人,由
    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長。
(四)本府財政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長。
(六)本府行政處長。
(七)本市衞生局長。
(八)本市警察局長。
(九)本市文化局長。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代表一人。
(十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基隆就業中心代表一人。
(十二)專家學者社團代表一至二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補聘者,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會為有效推動第四點掌理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並下設若干工作
    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幹事二至三人,由業務權責單位自行
    核定,負責實際規劃執行。

四、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事務政策之規劃與研究發展。
(二)辦理新住民生活狀況調查並推廣生活適應輔導班。
(三)結合運用民間團體辦理支持性服務措施暨新住民親職家庭教育研習
      。
(四)提供優生保健、防疫並對嬰幼兒發展、遲緩療育服務。
(五)建立人身安全相關服務資源網路加強受暴新住民緊急救援措施。
(六)提供取得工作權之新住民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七)配合教育政策辦理新住民成人教育研習並協助提昇其教養能力。
(八)其他相關新住民照顧輔導事務事項。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委員會議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副
    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