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
接受適性之教育,特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頒訂「資賦優異學生降低
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基隆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二、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三、本要點以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資賦優異學生為
對象。其適用學科(領域)為高中、國中、國小一般學科(領域)。
四、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免修課程。
(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五、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上
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推薦,經
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第一
學期於10 月5日前或第二學期於3月5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
申請。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
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
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
成員。評量小組組織請見附圖一、附圖二。
(四)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評量資料及個別輔導計畫,於每年12月
5日或5月5日前函報其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僅限
於每年12月提出(如:國中當學年度欲參加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以升
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送本市鑑輔會申請期限為12月5日)。
(五)申請逐科(學習領域)加速、逐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各科(學習領
域)同時加速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
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本市鑑輔會審議相關事宜。
(六)本府每年1月底或6月底前召開鑑輔會議,審議各校彙送之評量資料。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三。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其評量內容應綜合下列資
料,以為鑑輔會議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可包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領域)或學
藝競賽成績、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可包含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
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事項。
(三)學科(領域)成績紀錄:學生歷次學科(領域)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
評量成績。
(四)學科(領域)成就測驗:各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
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特殊表現紀錄:內容包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競賽或展覽活
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內容包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適應新情境之
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
七、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得由輔導處
(或教務處)協調其他處室、任課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擬訂「縮短修
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其以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心理與成就評量
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程、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
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八、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輔導所需費用,由父母(監護人)
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
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請本府教育處申請補助。
九、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別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
與父母(監護人)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父母(監護人)
並由各校之特教推行委員會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必要時輔導學生回原校、原年級適當班級就讀、停止免修或加速課程。
十、各校應配合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安排調整各項教學輔導事宜
,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可向本府教育處專案申請協調與
安排。
十一、因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
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二、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校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十三、本實施要點由本府訂定實施方式如附件,供各校依循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