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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其自有或租
    用之現住屋住宅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為原則,特依老人福
    利法訂定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超過
    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戶老人,得依本要點申請
    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屋頂防水或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修繕。
  (二)改善衛浴設施、設備:如修改衛浴設施、擴大衛浴空間面積、加裝安
      全扶手、防滑地板等。
  (三)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等動線:如設置斜坡道、消除出入口高低
      差、設置扶手等。
  (四)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設施及設備。

四、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以戶為單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且於三年內未接受本
      項補助者,並不得重複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器具費用補助」。
  (二)七十歲以上獨居或失能長者優先補助。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器具費用補
      助」,不得重覆申請本補助。
  (四)施工前一個月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請,核定後始得施工。
  (五)申請本案補助之租用房屋若為三親等以內之直系或旁系血親所有,不
      予補助。

五、申請應備文件: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辦理。
  (一)自有房屋者應檢具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全戶戶籍謄本。
      2.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影本。
      3.建物登記謄本。(民國六十二年以前興建之加強磚造以上房屋提具
        證明比照辦理)
      4.工程明細估價單或購置設施設備明細估價單二張。
      5.施工面積位置簡圖。
      6.完工請款時再檢附工程發票、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7.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租用房屋者(申請時剩餘租期應在三年以上)應檢具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全戶戶籍謄本。
      2.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影本。
      3.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書影本。
      4.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5.工程明細估價單或購置設施設備明細估價單二張。
      6.施工面積位置簡圖。
      7.完工請款時再檢附工程費用發票、及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8.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六、申請程序:
  (一)本要點以補助對象為申請人,若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得委託其親屬代為
      辦理之,如申請人無親屬,得由里幹事或里長、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
  (二)區公所(社政課)接受申請案,應洽詢本府尚有預算餘額後,並核對申
      請人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會同區公所經建課審核估價單,審查符合者
      核定函復之,申請人施工完後,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撥款,經區公所審核
      後將補助金額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者,即予註銷請領資格並追回已(溢)領補助金額,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