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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
    證(規費、使用費、罰鍰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領用、保管
    、登記、稽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所需各項收入憑證,除下列各款外,概由本府統
    籌印製發用。
(一)稅捐稽徵局及市屬公營事業票券、單照,自行依有關法令印製、保
      管及登記使用。
(二)各基金管理機關及屬於代辦性質之代收代付款項,由各機關(單位
      )自行印製、保管及登記使用。
(三)因業務需要專案簽奉核准由經徵單位或業務主管單位自行印製者。

三、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由本府指定人員負責保管、登記、收發等事項。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除代辦性質之代收代
    付者外,應按實編列年度預算內。

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學校向本府領用時應填具各項收入憑
    證請領單(格式如附件一),載明請領憑證種類、數量經由本府檢發
    收入憑證數,該項憑證收到後,應依請領單所載編號分別點驗登記。

六、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收款人員向各主管人員請領收入憑證,其手續
    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

七、經收款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後,應隨時整理填具呈繳填用各項收
    入憑證暨經收款項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連同公庫收款憑單呈送各
    該單位或機關主辦會計發交審核無訛後,第一聯發還,第二聯妥為登
    帳。

八、填寫收入憑證錯誤,應於憑證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正本由各該
    業務單位全份妥慎保管,影本隨月報表繳回本府。

九、領用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製「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三),並經由會計人員蓋章後一份留底,一份送本府查
    核、登記、保管。

十、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填用人員或經收款人員遺失者,應報經機
    關長官指派會計及政風人員查明責任並賠償損失,層報本府核備後作
    廢,並應按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如係繳款者遺失憑證應填具遺失憑證
    具結書,作廢憑證應將影本繳回本府,如有遺漏應比照憑證遺失處理
    。
    收入憑證因不可抗力致滅失或毀損時,應將憑證名稱、份數、號碼及
    有關證明文件報本府,經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行政處分或賠償。

十一、各機關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異動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收入憑證
      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移交日期,以
      明責任。

十二、違反第二條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除刑事部份應請
      各該業務機關首長移送司法機關法辦外,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
      怠忽職務議處。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