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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輔具借用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輔具借用對象:設籍本市之老人及身心障礙人士及居住本市有短期(六個
月內)輔具需求之社會人士。

第 二 條
申請程序:申請程序須由本人或親屬親自辦理,不接受電話申請,並須檢
附以下文件: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借用人及使用人)。
2.基隆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輔具借用申請書。
3.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4.切結書。(附件 1-2)

第 三 條
除低收入戶外,凡借用輔具均需繳納保證金,於歸還輔具並經檢視無損壞
情形時,無息退還。

第 四 條
輔具借用須知:
1.輔具借用以『件』為單位,使用者一人最多只能同時借用二件。
2.輔具借用期限一次至多六個月,期滿需繼續借用者須回中心辦理續借,
  且以一次為限;惟居住本市有短期需求者,不得續借。
3.續借者須持一個月內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始得續借。
4.輔具歸還應恢復原狀,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維修,若拒不賠償或維
  修,得由其保證金扣抵之。

第 五 條
申請輔具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心得拒絕其申請:
1.經評估認定不需使用輔具者。
2.居住於照顧服務相關機構者。
3.曾有借用逾期屢催不還或使用損壞拒賠者。
4.使用本中心輔具轉借他人者。
5.拒絕配合本中心輔具使用狀況調查者。

第 六 條
借用輔具保證金金額由業務單位簽核後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基隆市長期照顧網絡推動小組委員會通過,呈請市長核可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