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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掌理蒐集、整理、保存、傳播、提供各項圖書資訊與地
    方文獻,地方文學之調查研究出版,公共圖書館之營運管理,各區圖
    書館之輔導,推廣圖書館利用素養教育並推展地方文史工作及其他圖
    書資訊等事項。
二、視覺藝術科:掌理展覽與視覺藝術之策劃與推動,典藏品之蒐集、研
    究、保存,展覽館場之設置、營運與輔導及公共藝術之推動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科:掌理演藝廳之營運管理,音樂、戲劇、舞蹈、電影等藝
    文活動之規劃與執行,表演藝術資源之蒐集、整理、保存及研究,表
    演藝術人才之培育,演藝事業輔導管理。
四、文化發展科:掌理文化藝術活動及制度之研究與推動、資訊之彙整、
    流通、保存,國內外文化交流、文化行銷與推廣、地方文化創意業務
    、社區總體營造、藝文研習、志工業務及文化藝術基金會輔導等事項
    。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本市各項文化資產指定、登錄、調查研究、保存、
    維護及推廣傳習,辦理各項有形文化資產修復活化再利用、規劃設計
    與工程等事項。
六、文化設施科:掌理文化設施之設置、整建修繕、委外與經營管理、文
    化環境管理與活動規劃推動及其他有關督導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研考、法制、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資通安全、庶務、工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業務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技佐、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