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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暨內政部、衛生署訂頒「身心障
    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與標準:凡設籍本市且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並
    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市輔助器具之補助項目(生活輔助類、復健輔助類、其他類)、
      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除本規定外均依「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如標
      準表(如附表一,中央機關修正時亦同)暨本市增訂輔助器具補助
      之標準表(為其他類如附表二)辦理。
(二)申請人所購置金額低於標準表所定最高補助額,以實際購買金額為
      補助金額。
(三)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應購置四輪式)、特製三輪機車(應購置
      重型新車,舊車改裝不補助)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四)特製輪椅與一般輪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氧氣筒與氧氣製造機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六)每一身心障礙者全年至多僅可依規定申請三個輔助器具補助項目。
(七)人工電子耳因補助金額較多,其名額每年訂為三名(輔助對象如標
      準表所列並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限)均可辦理申請
      ,依個案申請報本府備查順序核定之。
(八)流體壓力床墊、氣墊床限居家使用、如查獲不屬實,依法賠償並負
      法律上之責任。

三、申請方式:
(一)符合補助對象規定者,若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應由法定代理 人
      (監護人)代為申請,植物人、失智症者、智障者等(未宣告禁治
      產者)應由同戶籍之家屬為代理人代為申請,若無家屬得由里長、
      里幹事、社工員為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符合補助對象規定者,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攜帶相關文
      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申請,經審核符合規
      定,由區公所將補助款逕撥入身心障礙者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或家屬郵局帳號。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申請表內簽名及蓋章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確認
      資料屬實。
(四)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申請,經核定後始得施工,並於三個內檢附施工前、施工中、竣工
      後照片及發票,向區公所申請核撥補助金額。
(五)申請人工電子耳補助應先檢附進行人工電子耳診斷証明書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核定報本府准予備查後始得進行手
      術裝置,並應於四個月內完成手術及依期限檢附憑證向區公所申請
      核撥補助金額,未經核定者不予補助。
(六)申請義肢補助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要點」規定,裝配義
      肢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十八歲以下對同一部位得每二年給
      付一次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始得申請本項補助。

四、申請所需檢附文件:
    一般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區公所提供,切結書部份身心障礙者為未成年
      、植物人、失智症、智障者及禁治產人者需由法定代理人或家屬切
      結)。
(二)領據。
(三)購買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三個月內有效)。
(四)全戶戶籍謄本(一個月內有效)。
(五)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或法定代理人或家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七)低收入戶請附低收入戶證明。
(八)申請人暨代理人印章。
(九)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申請
      時免附)。
    特殊文件:除一般文件外申請下列輔助器具尚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復健、其他輔助類輔助器具補助:檢附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
      機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需專科醫師證明確有裝配該項器具
      之需要,並載明身心障礙部位,程度或病況需裝配之器具名稱,電
      動輪椅須載明不能使用一般輪椅及特製輪椅之特殊功能配備)。
(二)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補助:檢附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需註明限用特製三輪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需註明特製
      車)、特製三輪機車前後照片各一張(需可顯示車牌號碼、改裝部
      份)。
(三)申請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特製輪椅補助需檢附照片。
(四)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自有房屋檢附所有權狀影本,非自
      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房東同
      意改善書,及改善計畫書(含圖說、施工前照片及經費概算表)各
      一份,施工中、竣工後照片、發票等。(民國六十二年以前興建之
      加強磚造以上房屋提具證明比照辦理)。
(五)人工電子耳:符合補助對象者需檢附進行人工電子耳診斷証明書(
      由專科醫師於診斷書內載明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需要者)。
(六)申請補助器具應檢附評估報告之項目如附表三。

五、本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隨即審查,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復知申請人
    ,並隨時將已核定補助之各申請案文件、申請補助印領清冊、補助款
     撥入郵局帳號資料、區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函報本府請款
     撥付。

六、本府暨各區公所得隨時抽查申領人之申請案件,其以詐欺、脅迫或其
    他不當行為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應即追回已
    領之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申請本輔具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於申請後死亡,其生前尚未領取之補助
    款依照民法繼承篇有關規定辦理具領。

八、輔助器具補助暨審核作業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