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施政計畫、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施政計畫,指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單位)執行之下列計畫:
(一)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工程或規劃設計計畫。
(二)經市長交辦納入管制之計畫。
三、各單位應設研考專責人員,負責本單位執行施政計畫之彙辦作業。
四、施政計畫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期限填報文件,送交本府綜合發展處: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計畫,預算經基隆市議會議決通過後,一個月內
填報施政計畫管制表。
(二)年度中,新增或追加預算之施政計畫,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於
預算通過後一個月內,填報施政計畫管制表。
五、本府綜合發展處每二個月應將施政計畫之執行情形,提報市務會議報
告。
六、施政計畫如期完成,主辦人員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但簽報
計畫展延逾3次者不予獎勵。
七、施政計畫執行期間,當月實際執行進度較計畫預定進度落後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連續二個月者,依下列標準懲處。但經市長核裁者,不在
此限:
(一)申誡一次。
(二)落後連續二個月以上者,自第三個月起,每連續二個月,逐次申
誡一次。
前項懲處對象為計畫之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
八、施政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得申請調整計畫;因計畫
無法賡續推動者,得申請解除列管。
九、依前點調整計畫或解除列管者,應簽會本府綜合發展處、財政處及主
計處加註意見後,陳請市長核定。
十、施政計畫執行完成結案後,應提報市務會議報告。
十一、施政計畫代辦單位及委辦單位併列為獎懲對象。
十二、施政計畫未依第四點規定提報管制或計畫表,經查證屬實者,業務
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記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