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青年事務政策,特設基隆市政府青
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因應政策及建議 。
(二)其他與本市青年事務有關之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選
年齡十八至四十歲青年代表聘任之;並得視需求置新住民及原住民青
年保障名額。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但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
日止。
本會 委員不得有違背身分或損及本府形象之行為如有 違背者,得解聘
之。
五、本會每半年得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召開臨時會。本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
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機關
人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八、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九、本會之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參採。
十、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
十一、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工作小組,不定期舉行會議,研商具體政策
及建議,提送本會審議。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