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新住民之
照顧服務,特設基隆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新住民政策之諮詢。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執行新住民相關業務之諮詢、協調及指導。
(三)其他新住民事務之督導及協調。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本府處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基
隆市衞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及文化局局長。
(二)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三)新住民、新住民子女或新住民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戶政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
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人員代理。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
議。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