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採購作業效能,促進作業一元化
,提升採購作業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採購招標、決標作
業,由本府設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為常設性任
務編組,置主任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內
部人員依任務需求,由本府調派。
三、所稱主辦採購單位指提出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規劃、需求,編列
採購預算,並於決標後,執行採購之履約管理、驗收之本府各處或所
屬機關、學校;所稱洽辦單位係指委託採購中心代辦工程、財物採購
招標、決標作業之本府各處或所屬機關、學校。
四、各機關採購招標、決標作業,其辦理分工如下: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採購,由主辦採購單位委託採購中心辦
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由主辦採購單位自行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及適用
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由主辦採購單位自行辦理。
(三)本府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其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由採購中心辦理;採購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由主辦採
購單位自行辦理。
(四)本府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勞務採購及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
購,由主辦採購單位自行辦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辦採購單位自行辦理,不適用前點規定:
(一)採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評選(審)方式辦理之採購。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三)因緊急事故或特殊事由,經本府核准。
六、各機關應以各處、局、所、場、中心、學校為單位,於每年度開始時
,自行彙整本單位具有共同性質之財物採購,規劃適用共同供應契約或集中辦理採購。
七、各機關主持採購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擔任之。
委託採購中心辦理之採購,於開標時,洽辦單位承辦人或主管應列席。
八、各機關訂有底價之採購,底價之訂定,應由主辦採購單位提出預估金
額及分析,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之底價委託採購中心辦理者,其底價應由洽辦單位委託採購中心
報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九、主辦採購單位委託採購中心辦理之採購,應依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
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