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
衛生局),辦理有關結核病及慢性病防治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四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組慢性病門診、X光車巡迴診療、結核病發現、追蹤、檢體檢驗
及卡介苗接種等事項。
二、總務組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士。
本所置主任、辦事員。
前項醫療組主任由醫師兼任,總務組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七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衛生局會計室會計主任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衛生局人事室主任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衛生局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