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
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基隆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基隆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基隆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五、其他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機關或組織。
支持網絡運作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業
務者,由本府教育處協調各該單位或機關協助辦理。
第三條
各單位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 (以下簡稱安置)、重新安
置、輔導等事宜。
三、資源中心:
(一) 配合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重新安置工作。
(二)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
及維修。
(三) 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特殊教育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相
關專業人員服務、支持 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 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知能與評估之培訓及研習。
(五) 協助特殊教育研究發展工作。
四、輔導團:
(一) 精進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
(二) 提供學校特殊教育之教學輔導及諮詢。
(三) 規劃辦理教師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或專業社群。
(四)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訪視。
第四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
務,建立、檢討分工及合作機制。
二、強化資訊連結:連結各單位之資訊動態,提供學校特殊教育訊息及申
請支援服務與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
校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五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
所需,向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
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各單位受理前項申請,應評估個案需求,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六條
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所保管之相關資料,應依法維護及使用。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