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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市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二、企劃科: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作業、衛生所業務
                 管理、菸害防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醫政科:醫事機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理、緊急醫療救護、身
                 心障礙醫療鑑定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心理健康科:毒品危害防制、藥物濫用防制、心理及精神衛生、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心理健康促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保健科:婦幼衛生(含特殊族群婦女)、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
                  職業病防治、衛生教育、社區健康營造、國民營養衛教宣導、高齡友
                 善城市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食品藥物管理科: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藥事機構、藥物、化粧
                 品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士、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保健(健康促進)、疾病管制、檢驗、心理衛生、
毒品防制或藥物濫用防制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以五人為上限。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下設市立醫院、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及各區衛生所,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第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