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衛生局所屬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基隆市衛生局,
辦理各該區有關公共衛生事項。
第 三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
第 四 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養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五 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師檢驗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技術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六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訂定,報基隆市衛生局備查。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