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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低污染電動機車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使用電動機車補助業務,以防制空氣污染
,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機車,係指以電動馬達為原動機,並取得交通部核發輕型
機器腳踏車審驗合格證明之電動機器腳踏車。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市民及於本市設有營業地址之法人,補助購置
之電動機車需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含)後在國內新購入可掛牌之電動機
車,且新車車籍地址登記為本市。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之電動機車最高以二十一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
萬元整,每人限補助一輛,額滿即停止補助,補助順序以環保局收件戳章
日期及時間為準。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四、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五、領據。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第 七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應
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
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環保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辦
理撥款作業。
以電匯撥款者,依申請人檢附之車主存摺封面影本所示金融機構(中華郵政)
帳號辦理,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以支票撥款者,依申請表所載之
寄送地址雙掛號寄發,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郵資;親自領取者於審核通過後攜
帶證明文件及私章至環保局領取。

第 九 條
經依本辦法核准補助者應就其核撥補助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 十一 條
公務機關之車輛不適用本辦法。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