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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社會教育工作站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原隸屬於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之本
    市社會教育工作站轉型政策,賡續推動本市終身教育政策發展需要,期
    能透過各式各樣之學習活動課程設計,提供市民多元學習管道,培育社
    區發展人才,以提升社區文化水準,增進市民生活福祉,豐富精神內涵
    為目的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10條、第11條相關規定,訂立本市各區社會
    教育工作站(以下簡稱社教站)設置要點,據以執行。

二、社教站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社區民眾多元學習管道,推動終身學習教育理念,建立學習社會
      。
 (二) 結合各級學校、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之豐富資源,鼓勵民眾參與
      。
 (三) 培育社會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
 (四) 提供民眾第二專長,學習新技能,促進產業發展。
 (五) 賡續推展社會教育工作,建構終身學習社會教育網絡。

三、社教站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 不在學之市民:開辦文理、技藝或外語研習班,以協助其就業、創業
      或轉業。
 (二) 社會弱勢族群:普設各種研習班,以利有志向學者進修。
 (三) 家庭婦女:以親職講座或研習班、讀書會等,擴展學習空間。
 (四) 樂齡銀髮族:提供長青銀髮族尊嚴生活,並得以經驗傳承。

四、社教站辦理之活動:
 (一) 社教站辦理之活動除依據政府機關指定辦理之重點活動外,可自行規
      劃下列活動:
      1、研習進修活動:包括增進終身學習等相關知識,如:語言訓練、
          電腦研習、及農工商、家政等生活技能研習。   
      2、社會服務活動:包括對青年從業人員或特定社區民眾心理、生理
          、婚姻、家庭之輔導,及發動社會青年對當地社會之服務,如慰
          問、宣導、服務、募捐等。
      3、文學藝術活動:包括寫作、繪畫、書法、戲劇、音樂及民間遊藝
          ,藝術與文學、展覽、比賽、欣賞等。
      4、社交旅遊活動:包括訪問、參觀、集會、結社、橋牌、棋藝、電
          影欣賞、聯誼會、郊遊、旅行、露營等活動。
      5、文化學術活動:政治與社會問題、經濟問題、大眾科學、健康與
          環保問題、家庭問題、安全教育問題等。
      6、休閒康樂活動:包括健行、舞蹈、慶祝大會遊行、聯歡晚會等。
(二)社教站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主題研習
      2、演講座談
      3、輔導諮商
      4、才藝發表
      5、藝文欣賞
(三)學習認證:
      為鼓勵民眾參與終身學習,對於參加各項社教活動之民眾,得發給研習
      證明。

五、本市各區社教站應受本府教育處之輔導監督,並受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監督指導,依本市各區之發展需要普遍設置。

六、各站應設置站務主任及總幹事一人,推行委員、站務顧問及分組工作人員
    若干人,聘任方式如下:
 (一) 站務主任:以設籍本市具有優良社會學養之熱心人士擔任,經本府資格
      審查,再提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二) 總幹事:由站務主任遴選熱心社教工作人士聘任之,並報本府教育處備
      查。
 (三) 推行委員及站務顧問:由站務主任遴選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並報經本
      府教育處備查。
 (四) 各站工作編組:置資訊、活動、會計、總務等組,可視實際需要增設文
      書、總務、文宣、事務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站務主
      任聘任之。
 (五) 各站組織成員均為志工性質,依志願服務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志工業
      務。

七、社教站組織成員之工作如下:
 (一) 站務主任:配合政府與本市教育政策,推動社會教育之發展、計畫、執
      行、評量事宜,以落實終身學習目標;並代表該站參加相關會議及活動
      。
 (二) 總幹事:協助站務主任統籌社教站活動推展事宜。
 (三) 資訊組:負責策劃執行資訊教育電腦多媒體教學課程。
 (四) 活動組:負責研習課程與活動之宣導推廣,提供相關社會教育之資源連
      結整合。
 (五) 會計、總務組:負責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流用、財物購置、原始憑證之審
      核、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冊之登錄、結算、會計報告、財產物品之
      增減與保管、其他交辦事項。

八、社教站申請設置程序如下:
  (一) 申請成立設站之單位,應檢附「申請計畫」、「申請表」、「委員及
       站務顧問名冊」、「工作人員名冊」、「志願服務者名冊」等表件(
       如附件),送本府審查。
  (二) 各站應於每年12月前擬訂次年度工作計畫,並送請本府教育處審查,
       復提本市終身學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撥年度補助款。
  (三) 站名牌銜、印信、旗幟、表冊:
       1、社教站依其所在地之行政區為命名原則,站名全銜為「基隆市
           ○○區社會教育工作站」。
       2、站牌、印信(圖章、圓戳章、收文章等)及收文簿,由本府教育
           處製發。
       3、社教站使用之表冊,由本府訂定標準格式(公佈於本府網站),
           請各站自行下載。
  (四) 各區社教站每年定期舉行二次以上之站務會議為原則;惟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諮詢指導。
  (五) 輔導與評鑑:
       1、各站應接受本府不定期之站務訪視,並參加各項研討會議。
       2、各站每年年終應參加本府辦理之社區教育成果展或博覽會,列入
           績效評鑑,評鑑實施要點另訂之。

九、本府得視財源補助各社教站推展社教業務相關費用。

十、本府每年度依據施政目標,得訂定專案補助計畫,請各站於指定期限內
    研提活動實施計畫送本府審核後,核撥補助款。

十一、各站得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熱心人士捐助經費,並依法公開徵
      信之。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