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原隸屬於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之本
市社會教育工作站轉型政策,賡續推動本市終身教育政策發展需要,期
能透過各式各樣之學習活動課程設計,提供市民多元學習管道,培育社
區發展人才,以提升社區文化水準,增進市民生活福祉,豐富精神內涵
為目的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10條、第11條相關規定,訂立本市各區社會
教育工作站(以下簡稱社教站)設置要點,據以執行。
二、社教站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社區民眾多元學習管道,推動終身學習教育理念,建立學習社會
。
(二) 結合各級學校、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之豐富資源,鼓勵民眾參與
。
(三) 培育社會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
(四) 提供民眾第二專長,學習新技能,促進產業發展。
(五) 賡續推展社會教育工作,建構終身學習社會教育網絡。
三、社教站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 不在學之市民:開辦文理、技藝或外語研習班,以協助其就業、創業
或轉業。
(二) 社會弱勢族群:普設各種研習班,以利有志向學者進修。
(三) 家庭婦女:以親職講座或研習班、讀書會等,擴展學習空間。
(四) 樂齡銀髮族:提供長青銀髮族尊嚴生活,並得以經驗傳承。
四、社教站辦理之活動:
(一) 社教站辦理之活動除依據政府機關指定辦理之重點活動外,可自行規
劃下列活動:
1、研習進修活動:包括增進終身學習等相關知識,如:語言訓練、
電腦研習、及農工商、家政等生活技能研習。
2、社會服務活動:包括對青年從業人員或特定社區民眾心理、生理
、婚姻、家庭之輔導,及發動社會青年對當地社會之服務,如慰
問、宣導、服務、募捐等。
3、文學藝術活動:包括寫作、繪畫、書法、戲劇、音樂及民間遊藝
,藝術與文學、展覽、比賽、欣賞等。
4、社交旅遊活動:包括訪問、參觀、集會、結社、橋牌、棋藝、電
影欣賞、聯誼會、郊遊、旅行、露營等活動。
5、文化學術活動:政治與社會問題、經濟問題、大眾科學、健康與
環保問題、家庭問題、安全教育問題等。
6、休閒康樂活動:包括健行、舞蹈、慶祝大會遊行、聯歡晚會等。
(二)社教站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主題研習
2、演講座談
3、輔導諮商
4、才藝發表
5、藝文欣賞
(三)學習認證:
為鼓勵民眾參與終身學習,對於參加各項社教活動之民眾,得發給研習
證明。
五、本市各區社教站應受本府教育處之輔導監督,並受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監督指導,依本市各區之發展需要普遍設置。
六、各站應設置站務主任及總幹事一人,推行委員、站務顧問及分組工作人員
若干人,聘任方式如下:
(一) 站務主任:以設籍本市具有優良社會學養之熱心人士擔任,經本府資格
審查,再提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二) 總幹事:由站務主任遴選熱心社教工作人士聘任之,並報本府教育處備
查。
(三) 推行委員及站務顧問:由站務主任遴選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並報經本
府教育處備查。
(四) 各站工作編組:置資訊、活動、會計、總務等組,可視實際需要增設文
書、總務、文宣、事務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站務主
任聘任之。
(五) 各站組織成員均為志工性質,依志願服務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志工業
務。
七、社教站組織成員之工作如下:
(一) 站務主任:配合政府與本市教育政策,推動社會教育之發展、計畫、執
行、評量事宜,以落實終身學習目標;並代表該站參加相關會議及活動
。
(二) 總幹事:協助站務主任統籌社教站活動推展事宜。
(三) 資訊組:負責策劃執行資訊教育電腦多媒體教學課程。
(四) 活動組:負責研習課程與活動之宣導推廣,提供相關社會教育之資源連
結整合。
(五) 會計、總務組:負責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流用、財物購置、原始憑證之審
核、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冊之登錄、結算、會計報告、財產物品之
增減與保管、其他交辦事項。
八、社教站申請設置程序如下:
(一) 申請成立設站之單位,應檢附「申請計畫」、「申請表」、「委員及
站務顧問名冊」、「工作人員名冊」、「志願服務者名冊」等表件(
如附件),送本府審查。
(二) 各站應於每年12月前擬訂次年度工作計畫,並送請本府教育處審查,
復提本市終身學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撥年度補助款。
(三) 站名牌銜、印信、旗幟、表冊:
1、社教站依其所在地之行政區為命名原則,站名全銜為「基隆市
○○區社會教育工作站」。
2、站牌、印信(圖章、圓戳章、收文章等)及收文簿,由本府教育
處製發。
3、社教站使用之表冊,由本府訂定標準格式(公佈於本府網站),
請各站自行下載。
(四) 各區社教站每年定期舉行二次以上之站務會議為原則;惟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諮詢指導。
(五) 輔導與評鑑:
1、各站應接受本府不定期之站務訪視,並參加各項研討會議。
2、各站每年年終應參加本府辦理之社區教育成果展或博覽會,列入
績效評鑑,評鑑實施要點另訂之。
九、本府得視財源補助各社教站推展社教業務相關費用。
十、本府每年度依據施政目標,得訂定專案補助計畫,請各站於指定期限內
研提活動實施計畫送本府審核後,核撥補助款。
十一、各站得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熱心人士捐助經費,並依法公開徵
信之。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