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天然災害、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等事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振動管制及基隆市污染防制
基金等事項。
三、水質及土壤防治科: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規劃科:廢棄物管理規劃等事項。
五、環境檢驗及安全衛生科: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
環境品質檢驗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六、廢棄物處理科:廢棄物處理場(廠)及環境保護設施闢設、營運及管
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新聞、公共關係、車輛管
理、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清潔隊,辦理廢棄物清運處理等事項,得分設區隊。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技正、科長、隊長、場(廠)長、區隊長、專員、科員、稽
查員、技士、技佐、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置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