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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校園安全維護,防止不良幫派介入校
園,以確保師生生命安全,並加強財物管理及有效運用各級學校場地設施
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校園場所自上午學生到校至學生放學前禁止所有車輛及閒雜人員進入校園
,出入校園請提交身分證明文件交換洽公並辦理登記。校園開放時間暨場
地出借範圍,於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由學校自行訂定。

第 三 條
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及管理原則如下:
一、依教學優先原則,平日或假日在安全考量下,由學校自訂時間供社區
    居民使用。
二、依學校本位管理原則,活動中心、一般教室、電腦教室、視聽教室及
    其他(會議室、專科教室等)可供民眾使用租借之場所,授權學校依
    實際情況辦理之。
三、依學校場地使用者付費原則,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得酌收使用費,其收
    費基準詳如附表。

第 四 條
學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各場所使用及收費基準,其所收校園開放使用費及
其所需業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由學校核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相關經費支用之百分比,依學校需
求於每年預算編列前提校務會議議決之。

第 五 條
學校開放校園如確有困難者,應提學校校務會議議決通過,並專案函報本
府教育處核准後始得暫停開放;其暫停開放期程應於停止開放前七日於學
校門首公告。

第 六 條
學校訂定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應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得包
含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與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七 條
學校於適切地點裝置中央監控系統並經常檢查,減少校園死角。

第 八 條
為防止不良幫派介入校園,各校應建立行為偏差或有結幫傾向之輔導學生
名冊,定期或不定期與家長連絡並隨時與有關單位連繫。
各校均應建立家長連絡處及電話簿,包括緊急連絡人及電話。
加強學生生活輔導注重品德教育,舉辦各項育樂社團活動,提倡學生休閒
時間之正當娛樂活動,使學生與同儕群體間產生良性互動。
加強對中輟學生之追蹤輔導,各校加強辦理潛能開發、職業試探、中途學
校資源班、技藝教育等課程,以避免中輟生因受學制及成績考查之限制,
造成學校拒收以致無法復學而在外結黨滋事。
加強與警察局連繫,並請警察局少年隊、少輔會人員每月與各校訓、輔人
員座談乙次,本府每月召開訓輔、警政、社政連繫會報乙次(由教育處負
責)。
在各校輔導室設「申訴信箱」,必要時,聯繫警政單位讓學生免遭受恐嚇
傷害或威脅。
學生社團嚴禁參加廟會、八家將或黑道喪事等活動。各校如事前發現有學
生集體請假參加類似活動之情況,應立即通知警政單位協助處理。
協調警政治安單位針對學校附近之娛樂場所、空屋、中輟生聚集地加強巡
邏。

第 九 條
為防止教學設備遭竊,各校購置相關設備時均加以烙碼,財產應一律貼上
財產標籤並列冊。
各校電腦教室、視聽設備應一律辦理產物保險。
各校應建立財產管理責任制度。
各校應建立值日、校園留守及巡察制度。
維修工作一律在上班時間進行,並請廠商事先行文並電話聯繫,配戴身份
證明文件始得進入校園,並應有校方人員陪同。
各校應與警察局連繫,落實校園巡察,遇有突發狀況,立即請求支授並撥
110 報案。

第 十 條
遇突發事件發生應立即電知本府教育處、政風處,並於三小時內將處理結
果報府。
各校應於每日上午 9  時前全面點名,學生未到者通知家長並瞭解原因,
另應設置「各班級到校人數統計及連繫表」呈校長核閱。
學生全日無故未請假又未到校上課者,學校應製表向教育處報備,連續 3
日未到校者應立即通報。

第 十一 條
各校應確實成立「危機處理小組」負責各項緊急工作之處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