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非都市土
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認定低污染事業,依據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 下列事業得提出污染防治(制)計畫書或環境影響說明(或評估)書
,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審查結果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以礦石或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金
屬之冶煉。
(二)以原油為原料,從事石油、液化石油氣、汽油、輕油、航空燃油、
煤油、柴油、燃料油之煉製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烯烴(乙烯、丙烯
、正-1-丁烯、丁二烯)、芳香烴(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對
二甲苯、鄰二甲苯、烷基苯)等之製造。
(三)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從事紙漿之製造。
(四)以礦石為原料,從事水泥之製造。
(五)從事農藥、環境衛生用藥(含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及人用藥等
原體之製造。
(六)以煤為原料,從事焦炭之煉製。
(七)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採濕式鞣革方式從事皮革之製造。
(八)從事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但僅摻配者除外)。
(九)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從事橡膠原料、人纖原料、塑膠原料、石油
化學品等中間原料或產品之製造。
(十)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或具宰殺作業之
禽畜、水產類加工製造。
(十一)以蝕刻液、廢油、廢溶劑、廢酸、廢鹼等廢液或含非金屬之廢料
(渣)為原料,從事資源回收之工廠。
(十二)從事電鍍、陽極處理、表面塗裝(包括熱浸鍍鋅)或以酸、鹼、
有機溶劑從事蝕刻、洗滌等表面處理(包括廢五金酸洗)。
(十三)以基本化學原料從事有機染顏料中間體或染顏料之合成製造。
(十四)從事紡織品染整作業者。
(十五)從事氰化鈉、氰化鉀、氰化鋅、溴化氰、硬脂酸鎘、硬脂酸鉛、
有機過氧化物、氯、硫酸、鹽酸、硝酸、磷酸、氫氟酸、聚氨基
甲酸脂合成皮、石綿、火藥、電池(包括鎳、鎘、鎳鎘、鉛、汞
等電池)等之製造。
(十六)從事晶圓或半導體之製造。
(十七)新設預拌混凝土廠及瀝青混凝土廠,應檢附交通運輸計畫資料(
包括交通運輸所產生之空氣污染、噪音振動、道路服務水準、交
通量變化、停車需求與設施及交通維護計畫等),會同相關主管
機關審查。
(十八)其他污染性事業。
三 本要點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